19 CFR 141.18
中国企业的美国海关常驻代理
来自中国、以自身名义作为进口商(importer of record,记录进口商)向美国进口货物的公司,作为非美国居民公司,需要在每个口岸所在州设有一名常驻代理(resident agent)以接收法律文书送达(service of process),并需向美国本地的公司担保人(surety)办理保证金(19 CFR 141.18)。我们担任该常驻代理,每年 $400 起。
美国进口活动:中国
| 被 FDA 拒绝的进口项目(2025-10 to 2026-09) | 2,749 |
| 总部位于中国的 FCC 设备授权持有人 | 32,429 |
谁需要
- 以自身名义作为记录进口商的公司
- 以完税后交货(DDP)方式向美国买家发货的品牌
- 自小额免税(de minimis)政策于2025年8月29日结束以来,以自身名义进口的平台卖家
我们的角色
我们接收法律文书送达及 CBP 函件,当天扫描,并在1个工作日内附带翻译转发给您。我们不是您的进口商、报关行(customs broker)或担保人(surety),也不提供任何海关建议。
独立的私营服务。与 CBP 无任何关联。不构成法律或海关建议。